審查起訴階段稱呼被告人什麼?

一、審查起訴階段稱呼被告人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稱呼被告人什麼?

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從廣義角度來說,“罪犯”與“犯罪分子”並無實質性的區別,其含義是指觸犯國家刑法,正受到刑罰處罰或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的人。

二、審查起訴階段流程怎麼走

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的流程如下:

1、審閱案卷材料

(1)辦案人員接到案件後,應當及時地審查公安機關或刑事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備,有無《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和其他法律文書。

(2)然後仔細閱讀起訴意見書,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訴的理由,詳細審閱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定審查起訴的五項內容,逐項進行審查。

(3)發現疑問,可以向偵查人員詢問。審閱案卷要認真細緻,並應制作閱卷筆錄。

2、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

(2)這是人民檢察院覈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必需的。

(3)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爲其提供辯護的機會,傾聽其辯解理由。

3、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1)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詢問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經程序。

4、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

(2)作出決定。一般來說,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審查起訴,應當首先全面閱卷,找出疑點、矛盾後,再有的放矢地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以解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

不同階段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稱呼是不同的,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審申請人等,審查起訴的流程包括審閱案卷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補充偵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