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有哪些?

一、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有哪些?

下列案件中不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有哪些?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一般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

1、刑事自訴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

2、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件。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6、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二、案件從公安局移交檢察院是什麼意思?

案件,由公安局移交給檢察院,這表明公安局認爲該刑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然後公安局將案件的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到檢察院進行審查決定。

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2至3個月的時間,不同案件所需要的時間不一致。

1、當事人被公安局抓獲後,經過詢問後,公安局認爲當事人有涉嫌犯罪,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進行偵查。

2、偵查階段。公安局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比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其中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爲2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說,案件由公安局移送到檢察院起訴部門,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公安機關是負責對我國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但是公安機關的權限也是受到限制的,比如說如果是想要逮捕犯罪行爲人的,是要經過我國的人民檢察院的批准的,此時是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辦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