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什麼時候能提筆跡鑑定

一、民事訴訟中什麼時候能提筆跡鑑定?

民事訴訟中什麼時候能提筆跡鑑定

筆跡鑑定應該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爲放棄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爲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有哪些?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做筆跡鑑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需要有檢材,文書司法鑑定中的檢材,是指對檔案中的某項內容(如:筆跡、印章、打印檔案)有異議需要鑑定的材料,稱爲檢材。

2、需要樣本,是指與檢材相對應的供檢驗比對的材料。如:書寫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實筆跡樣本若干份,對數量沒有具體要求,一般3-5份左右,只要特徵反映充分就可以作爲樣本比對材料。

四、筆跡鑑定應遵守哪些原則?

1、合法性原則。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2、獨立性原則。司法鑑定活動堅持獨立性原則,是由於科學技術自身的特殊性和鑑定結論的證據要求所決定的。

3、客觀性原則。司法鑑定的客觀性是鑑定活動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鑑定結論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在民事訴訟中筆跡鑑定可以作爲證據材料使用,而原被告的舉證期限都是受法律限制的,所以,申請筆跡鑑定的時間也受到限制,不可能在訴訟活動進行中的任何一個階段都可以提出筆跡鑑定申請。至於舉證期限,雙方需要等法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