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停業整頓期間繼續營業的處罰有哪些

一、通常停業整頓期間繼續營業的處罰有哪些

通常停業整頓期間繼續營業的處罰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

第十一條經營者阻撓、妨礙價格主管部門落實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請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第十二條 價格違法經營者拒絕履行停業整頓處罰決定繼續營業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停業整頓日期從法院強制執行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停業整頓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經營者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

(三)有《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爲之一的。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價格違法行爲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僞造、塗改或者轉移、銷燬證據的;

(四)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爲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責令價格違法經營者停業整頓,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五條價格主管部門做出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經營者有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六條經營者要求陳述、申辯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充分聽取經營者的意見。經營者要求舉行聽證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第七條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的,視爲放棄。

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認爲經營者在陳述、申辯或者聽證中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可以再次召開案件審理委員會會議集體討論,作出相應決定。

第九條責令停業整頓期限最長不超過7天。

第十條經營者在停業整頓期間,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以上就是對停業整頓期間繼續營業的處罰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停業整頓的相關法律規定爲在價格主管部門下達停業整頓的決定以後,相關經營場所應該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中的內容進行整改,同時進行整改的期限不能超過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