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高利轉貸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高利轉貸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以轉貸牟利爲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三、高利轉貸罪的量刑規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綜上所述,高利轉貸罪的量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數額確定。個人高利轉貸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夠5萬元,但因爲高利轉貸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後又高於轉貸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