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嗎

死緩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嗎

你知道什麼是死緩限制減刑嗎?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以來新增的內容,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針對所有的死緩犯都要限制減刑。那麼死緩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死緩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嗎

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解釋,限制減刑意爲被判處死緩時,如果後期要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纔可以減刑。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思不是說不能減刑,但是隻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以沒有限制的減刑。因此,死緩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死緩限制減刑使用的對象有哪些

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對象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僅適用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對符合該情形的案件,並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纔可以考慮同時限制減刑。因其他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一律不得限制減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列舉的7種具體犯罪中,沒有故意傷害罪。對於單獨犯或者共同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不得判處死緩限制減刑,但如果被告人繫累犯或者故意傷害行爲屬於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對被告人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從立法目的來看,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並不是爲了單純加重死緩的嚴厲性,而是爲嚴格執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執行提供更爲科學的立法依據,創造更爲有利的社會條件。即透過延長部分死緩犯的實際服刑期,充分體現死緩的嚴厲性,改變過去“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執行不平衡現象。

判處死緩並限制減刑,雖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實際上已成爲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單純死刑緩期執行之間的過渡刑罰,是爲不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設定的替代措施,其適用對象實質是那些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偏重,但判處普通死刑緩期執行又偏輕的罪犯。

死緩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嗎?透過上文的講解,我們清楚的知道,此時並不是不能減刑,而是說在進行減刑的時候會有更多的限制。同時本站小編在上文中還爲大家提供了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對象,幫助你進行更加深入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