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損失被追回如何量刑?

一、玩忽職守罪損失被追回如何量刑?

玩忽職守罪損失被追回如何量刑?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如果損失是辦案機構追回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量刑,要依據犯罪情節判刑。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指的是國家單位的公職人員對工作極度不負責任,導致公共財產、國家以及人民的利益收到重大損失的。玩忽職守罪的判刑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特徵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構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構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構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國家機構是指國家權力機構、各級行政機構和各級司法機構,因此,國家機構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對於玩忽職守罪來說,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違反紀律、擅離職守,侵犯的客體是該機構的正常活動,犯罪主體具有特殊性,需要是國家機構的工作人員,需要是過失犯罪,故意並不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