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需要逮捕嫌疑人嗎?

審查起訴階段需要逮捕嫌疑人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需要逮捕嫌疑人嗎?

需要逮捕嫌疑人,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審查起訴階段認爲需要逮捕的,可以立即逮捕,審查起訴階段需要繼續逮捕的規定是繼續進行調查,刑事案件不經過逮捕是可以進入審查起訴階段,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須的程序。

二、公安機構逮捕後的程序是什麼?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構、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構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構。公安機構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構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構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逮捕嫌疑人,逮捕的決定是由公安機構作出的,但需要人民檢察院的批准,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的負責人簽發逮捕證。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警察參與活動,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要求其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者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