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錯誤賠償款怎麼計算的?

監視居住錯誤賠償款怎麼計算的?

一、監視居住錯誤賠償款怎麼計算的?

監視居住可以申請賠償,按照本年度在職員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法》沒有把錯誤監視居住納入刑事賠償的範圍,大多數司法機關都以監視居住沒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和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有法律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纔是啓動國家賠償程序的唯一條件,錯誤監視居住不是賠償法中規定的情形而決定不予賠償。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爲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責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監視居住結束後怎麼辦?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構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部門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部門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爲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機構長決定後,通知辦案部門,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三、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構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錯誤監視居住的案件時有發生,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期滿之後,需要由辦案部門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監視居住是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在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構的許可,被監視者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