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刑事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涉嫌刑事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一、涉嫌刑事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什麼?

涉嫌刑事犯罪中止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發現執行的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中止執行,並且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中止執行和終結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1、執行中止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執行終止

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爲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民事類型的案件是需要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對應的裁判的,在判決書開始法律效力之後,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此事涉及到執行過程當中有犯罪行爲的話,就需要暫時的停止執行,然後將相關的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