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頂罪後翻供怎麼處罰

替人頂罪後翻供怎麼處罰
替人頂罪實質爲包庇。包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包庇罪只能由作爲方式實施,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對象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爲是否成立自首爲依據。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爲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後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然,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審判的,說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爲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