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兩規監視居住的規定有什麼
監視居住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構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爲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構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
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指定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二、被監視居住有哪些義務
監視居住作爲刑事訴訟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是技術偵查措施,故執行機構對被監視居住人監控的內容,其實是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爲:
1、未經執行機構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構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構儲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有時間限制,在監視居住期間,沒有得到執行機構的批准,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不能與他人見面或者進行通信,要做到隨傳隨到,及時到案接受詢問,不能干擾證人出庭作證,不能私自僞造證據,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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