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

假釋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

假釋是指對滿足假釋條件的犯罪分子在接受教育後進行提前釋放,可以說是給犯罪分子重新生活的機會。關於假釋,我國作出了有關的條例規定,那到底假釋條例都規定了哪些內容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透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爲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減刑、假釋法律監督工作,確保刑罰變更執行合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減刑、假釋案件的提請、審理、裁定等活動是否合法實行法律監督。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減刑、假釋案件提請活動的監督,由對執行機關承擔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裁定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不承擔檢察職責的,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對執行機關承擔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及時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照規定實行統一案件管理和辦案責任制。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一)執行機關擬提請減刑、假釋意見;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

(三)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案件材料。

對擬提請假釋案件,還應當審查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調查覈實:

(一)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嚴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擬提請減刑的;

(三)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減刑幅度大、假釋考驗期長、起始時間早、間隔時間短或者實際執行刑期短的;

(四)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考覈計分高、專項獎勵多或者鑑定材料、獎懲記錄有疑點的;

(五)收到控告、舉報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調查覈實的。

第七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採取調閱複製有關材料、重新組織診斷鑑別、進行文證鑑定、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等方式,對下列情況進行調查覈實:

(一)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情況;

(二)擬提請減刑、假釋罪犯的財產刑執行、附帶民事裁判履行、退贓退賠等情況;

(三)擬提請減刑罪犯的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擬提請假釋罪犯的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和監管條件等影響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應當進行調查覈實的情況。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列席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評審會議,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根據需要發表意見。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發現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條件,但是執行機關未提請減刑、假釋的,可以建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抄送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後,應當逐案進行審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發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副本後十日以內,依法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將檢察意見書副本抄送執行機關。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並對法庭審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出席法庭的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檢察官職務。

第十三條檢察人員應當在庭審前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全面熟悉案情,掌握證據情況,擬定法庭調查提綱和出庭意見;

(二)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有異議的案件,應當收集相關證據,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通知相關證人出庭作證。

第十四條庭審開始後,在執行機關代表宣讀減刑、假釋建議書並說明理由之後,檢察人員應當發表檢察意見。

第十五條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有疑問的,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求執行機關代表出示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向被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及證人提問並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法庭調查結束時,在被提請減刑、假釋罪犯作最後陳述之前,經審判長許可,檢察人員可以發表總結性意見。

第十七條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認爲需要進一步調查覈實案件事實、證據,需要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的,應當建議休庭。

第十八條檢察人員發現法庭審理活動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在庭審後及時向本院檢察長報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副本後,應當及時審查下列內容:

(一)人民法院對罪犯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以及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實際執行刑期、減刑幅度或者假釋考驗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人民法院對罪犯裁定不予減刑、假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人民法院審理、裁定減刑、假釋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開庭審理;

(五)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是否依法送達執行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爲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依法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提出糾正意見的,應當監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提請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二十三條人民檢察院收到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中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並根據情況,向有關單位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或者建議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備案審查。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已於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1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爲進一步規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程序,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合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對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進階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

(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覈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根據情況,分別適用前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審查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減刑或者假釋建議書;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複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五)其他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應予移送的材料。

報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人民檢察院對報請減刑、假釋案件提出檢察意見的,執行機關應當一併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經審查,材料齊備的,應當立案;材料不齊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在三日內補送,逾期未補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

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爲五日。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依法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罪犯在執行期間的一貫表現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具體情節、原判刑罰情況、財產刑執行情況、附帶民事裁判履行情況、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假釋案件,除應當審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還應當綜合考慮罪犯的年齡、身體狀況、性格特徵、假釋後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等影響再犯罪的因素。

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爲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系罪犯在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二)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三)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四)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五)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認爲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第七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鑑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

第八條 開庭審理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人民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

在社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報請減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開庭審理。

第九條人民法院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和有必要參加庭審的其他人員,並於開庭三日前進行公告。

第十條 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由審判長主持,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佈開庭,覈實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

(二)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檢察人員、執行機關代表及其他庭審參加人;

(三)執行機關代表宣讀減刑、假釋建議書,並說明主要理由;

(四)檢察人員發表檢察意見;

(五)法庭對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立功表現、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以及其他影響減刑、假釋的情況進行調查覈實;

(六)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作最後陳述;

(七)審判長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並宣佈休庭評議。

第十一條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人員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可以向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證人、執行機關代表、檢察人員提問。

庭審過程中,檢察人員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及證人提問並發表意見。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對報請理由有疑問的,在經審判長許可後,可以出示證據,申請證人到庭,向證人提問並發表意見。

第十二條 庭審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需要進行調查覈實,或者檢察人員、執行機關代表提出申請的,可以宣佈休庭。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能夠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可以擇期宣判。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覈實或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予以減刑、假釋的裁定;

(二)被報請減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的,對減刑幅度作出相應調整後作出予以減刑的裁定;

(三)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不予減刑、假釋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執行機關書面申請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十七條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寫明罪犯原判和歷次減刑情況,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減刑、假釋的法律依據。

裁定減刑的,應當註明刑期的起止時間;裁定假釋的,應當註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時間。

裁定調整減刑幅度或者不予減刑、假釋的,應當在裁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後,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

第十九條 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透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爲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關於假釋的規定,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並且是與減刑的內容規定在一起,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爲大家提供的內容。如果您在這方面還存在任何疑問或您正受相關問題的困擾,您可以上我們本站的官方網站進行詳細諮詢,專業律師將爲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