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規定有哪些內容?

減刑假釋規定有哪些內容?

1、減刑的規定,針對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那麼是可以對其進行減刑的;如果是存在重大立功表現的,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並且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以及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那麼是應當對其進行減刑。 

2、假釋的規定,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原判刑期已經執行了二分之一以上,以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原判刑期已經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那麼可以對其進行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減刑假釋兩者都是屬於只要被關押的犯罪人員認真改錯,或者是有立功的表現,那麼就可以提前的釋放,但對於這兩者是適用在不同的情形上面,假釋是必須要執行到一定的時間纔可以申請,而對於減刑是沒有時間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