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減免新政策中規定的減免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准,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1、申請費(其中公佈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2、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3、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4、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5、複審費。
二、《實用新型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籤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註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爲兩個以上單位的相關情況;
(七)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第十條 請求人應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額繳納有關費用。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經專利局批准的,繳納數額爲批准減緩後的剩餘部分。
《專利費用減緩辦法》 第十一條 批准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作出後,專利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自行更正,並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對於專利費用減免的情況,應當根據實際的減免內容來進行認定,必須是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情況的纔可以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申請專利權時,提交相關材料到專利權管理部門來進行審查,由行政部門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