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

於許多商業用地來講,土地使用稅是一筆不少的開支的,特別是大規模的用地所要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因此,對免稅的項目的徵集和了解就顯得很有用,那麼,減免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下面,就讓小編帶領大家一起了解下具體的內容吧。

減免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

一、項目類型

1、法定項目免稅。下列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6條)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徵土地使用稅5年~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減免類型

1、困難減免。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級地稅局審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條例第7條)

2、耕地徵用免稅。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1年內,免徵土地使用稅。(條例第9條)

3、貧困地區減稅。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法規定最低稅額的30%. (條例第5條)

4、企業免稅用地。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比照財政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15號)

5、土地改造減免期限。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由各省級地稅局在稅法規定的免稅期內確定具體的免稅期限。(國稅地字〔1988〕15號)

6、特定土地減免。下列土地的徵免,由各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地字〔1988〕15號)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徵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7、倉庫冷庫減免。經營倉庫、冷庫用地,納稅有困難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8〕32號)

8、電力用地免稅。電力行業管線用地、水源用地;水電站除發電廠房用地,工附業生產用地,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電部門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熱電廠的供熱管道用地;免徵土地使用稅。電力項目建設期間,納稅有困難的,由省級地稅局審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徵或免徵土地使用稅。(國稅地字〔1989〕13號、44號)

對於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國家針對大部分用地都有相應的規定,但同時在地方上因爲發展的需要對一些用地的項目也有相應的不同的優惠,尤其是針對公益類的項目的用地這一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