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最高人民法院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條件是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但是要做好一定的資料準備。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監外執行申請程序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於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原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並遵守有關的規定。

法院不可能也不會判處監外執行的。監外執行是監獄等機構的職權。此外,法院可以根據本案案情,向監獄等服刑單位提司法建議。所以法院不可以直接判處監外執行。

綜上所述,很多時候犯罪嫌疑人會申請監外執行,但是這也要符合相關的規定纔可以成功申請的,申請透過後就可以進行監外執行,申請之前還是要做相關的準備,如果不能完整處理的,那麼自己的權益也會受到相應的差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