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如何處罰

一、犯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如何處罰

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第377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是指因故意提供虛假敵情導致作戰部署作重大調整的;造成我方人員重大傷亡的;造成特別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裝備、軍用物資和多處重要軍事設施毀損的;致戰鬥、戰役失利的等。

二、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把握以下幾點:(1)是否實施了捏造事實的行爲。如果沒有捏造事實,而是散佈有關我方不利的真實情況,即使擾亂了軍心,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所散佈的是有關軍事機密,如我軍的傷亡人數、戰役失利等情況,構成犯罪,應以故意 (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軍人則以故意 (過失)泄路軍事祕密罪論處。(2)是否針對軍人散佈,雖有捏造事實行爲,但是僅在幾個親朋好友之間擴散,爲顯示自己消息靈通,實際也沒宣揚、傳播到軍隊的,則不應以本罪論處。(3)是否是在戰時捏造並擴散。不在戰時而在平時,雖然捏造了一些事實,如編造軍隊首長偏私愛私,在轉業安置、入黨提幹、提職調資等方面違法亂紀,造成人心浮動、軍心不穩的,由於其與作戰利益無關,亦不能以本罪論處。(4)所造謠言內容是否足以擾亂軍心。

(二)區分本罪與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有在戰時向他人提供虛假事實的行爲,區別在於:(1)所涉及的內容不完全相同。本罪所捏造的事實既可以是有關敵人的情況,又可以是有關我方的情況;而後者行爲只能是敵方的虛假情況。(2)所擴散的對象不同。本罪所針對的對象是不特定的軍人;而後者一般則是向特定的武裝部隊機關、首長或專門收集情報的人員予以提供。(3)對結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屬行爲犯,行爲人一實施造謠惑衆行爲,只要足以擾亂軍心,即可構成本罪且爲既遂;而後者爲結果犯,只有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爲,造成了嚴重的實際後果纔可構成其罪。行爲人捏造虛假敵情既向武裝部隊提供,又向不特定人加以擴散而擾亂軍心的,宜以牽連犯從一重罪論處,而不實行兩罪並罰。

過失並不能構成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而構成此罪也要求是發生在戰爭時期,要是在平時造謠擾亂軍心的話,其實不能按照此罪論處。通常所說的戰爭時期,就包括國家宣佈進入了戰爭狀態等情況,並不是真正的爆發了戰爭之後,才能認定爲戰爭時期,那種需要處置突發性暴力性時間的時候,其實也是屬於戰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