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防衛過當量刑是多久

故意傷害防衛過當量刑是多久

防衛過當被判故意傷害罪合理、合法。防衛過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根據具體傷害情形,損害程度的不同,量刑標準也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1、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基準刑爲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殘疾標準的或損傷程度與輕傷標準接近的,基準刑有期徒刑三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殘疾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三)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殘疾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基準刑爲有期徒刑十三年。

(四)重處特別規定

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處:

傷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傷情基準刑的基礎上,每增加輕傷1人,按照所增傷情的輕重程度,確定遞增幅度,輕度的,刑期增加三個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個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個月;每增加重傷未達殘疾標準或接近輕傷標準1人,刑期增加十個月;每增加重傷1人,致10級殘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級殘疾等次,刑期增加六個月。

對於防衛過當的判刑問題,由於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罪名,而應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罪名。所以,要問,防衛過當判幾年,要根據其構成什麼罪來確定。

至於如何確定罪名,除了要考慮防衛過當行爲在客觀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的性質以外,還要考察防衛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罪過形式。通說認爲,防衛過當在主觀上一般是過失,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據此,在防衛過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行爲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爲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於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在防衛過當造成了他人重傷的情況下,如果行爲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爲過失致人重傷罪;如果出於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傷害罪。

對於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爲防衛人主觀上是出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意圖,這表明防衛過當人的主觀惡性小;防衛過當是在緊迫情況下造成的,客觀上造成的危害比其他犯罪小得多。此外,這樣規定也有利於鼓勵公民積極進行正當防衛,保護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爲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爲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綜上所述,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什麼事情需要正當防衛的話是可以,當時要切記正當防衛也要在適度內進行,如果是正當防衛過度的話就會成了故意傷害的,就會被處以一定的刑罰量刑的,應當指出,對於防衛行爲雖然造成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但客觀事實能夠證明防衛人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屬於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