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覈發回重審需另行組庭嗎?

死刑複覈發回重審需另行組庭嗎?

一、死刑複覈發回重審需另行組庭嗎?

死刑複覈發回重審,是法院審理案件程序性規定。由於一審法院可能違反法律有關審判規則的強制規定,不發回重審就不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需要發回到原來的法院按照一審程序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覈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但本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案件除外。另行組成合議庭是原則,原合議庭審理是例外。

二、死刑複覈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鑑於死刑複覈程序的終極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死刑複覈案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複覈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覈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覈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一)審查、覈實原審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事實。這一工作是核心的內容,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2、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犯罪情節、後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6、其它應當審查的情況。

(二)製作複覈審理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過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況;

3、案件的偵破情況;

4、原審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5、對事實和證據複覈後的分析與認定;

6、合議庭評議一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

從相關的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對犯罪人員作出的死刑判決,其他法院作出的死刑判決要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之後,纔可以確定對犯罪人員的死刑處罰。它還規定了在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過程中,應對犯罪人員進行訊問,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錯案的發生.

三、死刑複覈程序中律師有什麼作用?

律師在死刑案件中的辯護是刑事辯護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辯護律師在死刑案件中的有效參與,有助於保障死刑判決的公正性、可靠性。是最後一次挽救犯罪嫌疑人的機會。

死刑案件複覈期間,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在死刑複覈過程中,合議庭要全面審閱案卷,瞭解案件事實、證據、程序、法律適用等各方面的情況,其中就包括一二審階段控方的指控意見和辯方的辯護意見。死刑案件複覈期間,被告人委託的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承辦法官應當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聽取意見時,應當製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交了書面意見的,也應當附卷。在死刑複覈程序中,加強對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是限制死刑適用的重要方法之一。

對於死刑複覈發回重審需另行組庭嗎這個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即在死刑複覈程序中發回重審的,另行組成合議庭是原則,原合議庭審理是例外。如果是在透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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