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措施在立案後使用嗎
實施強制措施時,不一定要在案件立案後,對於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的現行犯,可以在立案前先行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立案條件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
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
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
如果其行爲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
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在實施強制措施的時候不一定要在案件立案後,對於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的現行犯,可以在立案前先行拘留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如果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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