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法院對販毒案件審理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二、販毒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販賣少量毒品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2、販賣行爲情節嚴重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販賣毒品數量較大的,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販賣毒品數量大的、集團首要分子的、武裝掩護的、暴力抗查的、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的,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其實,刑事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的時間一定程度上都得結合案件的難易程度來分析,程序法當中並沒有對販毒案件的審理時間有其他特殊的規定。
如果毒販子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話,審理時間可能會比較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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