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競合是合理的說法嗎?

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競合是合理的說法嗎?

一、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競合是合理的說法嗎?

是不合理的說法。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爲,但是兩罪有各自的特點,職務侵佔罪與詐騙罪不存在共同犯罪。詐騙罪是屬於常見的一種刑事犯罪,而詐騙罪的犯罪表現是非常多的,詐騙是指透過欺騙的方式對公私財物進行非法佔有,詐騙數額達到較大的,就會構成詐騙罪。一般來說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是不會出現競合的情況的。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內容是什麼?

1、欺騙行爲

欺騙行爲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

2、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欺騙行爲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爲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認識錯誤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

3、使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爲人的債務等。行爲人實施欺騙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爲詐騙罪。

4、行爲人或者第三者獲得財產

欺騙行爲使對方處分財產後,行爲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積極財產的增加,如將被害人的財物轉移爲行爲人或第三者佔有,或者獲得債權等財產性利益;二是消極財產的減少,如使對方免除或者減少行爲人或第三者的債務。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我國《刑法》要求詐騙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騙行爲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或者導致發生了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其中的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單位與國家。比如,以欺詐、僞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成立詐騙罪。

6、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爲故意,同時,要求行爲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果出現借款詐騙的行爲的將很有可能根據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詐騙的金額的大小來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涉嫌詐騙罪的情節嚴重的將有可能處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或者處以不同金額的罰金,這是合理的處罰結果。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針對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構成內容以及會接受的相應的處罰都是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是在本質上還是有着非常不同的,因此一般是不會出現職務侵佔罪和詐騙罪共同存在的情況的,也就不涉及到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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