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平臺賭博一般怎麼判刑?

參與平臺賭博一般怎麼判刑?

一、參與平臺賭博一般怎麼判刑?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生活中以賭博爲娛樂活動的行爲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只有那些以賭博爲業或以營利爲目的進行賭博的行爲纔會構成犯罪。

二、賭博罪的犯罪情形有哪些?

1、若是行爲人故意設定圈套誘騙他人蔘加從而獲取錢財則是一種競合的行爲,這裏設立圈套誘騙他人的行爲是一種牽連行爲,此行爲構成爲牽連犯。

因爲《刑法》分則和《刑法》總則對牽連犯表現不同的態度;分則條文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較重的法定刑;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目前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對賭博罪牽連犯還未有明確的規定。

2、若是賭博參與人員爲了要回賭博債當場搶奪錢物的,應該是賭博罪的繼續,因爲在其搶奪行爲目的是搶奪賭博所獲的錢財,是賭博罪的繼續行爲或者說是附帶行爲,屬實質上的一行爲。故爲實質的一罪所以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3、若賭博引起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或者直接行兇賭博的,對其定性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定賭博罪從重處罰;一種觀點是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賭博罪。

4、若賭博徒或賭博參與人員在賭博過程中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博場的,應該按照搶劫罪處理,因爲這裏所述的情況不同於第二種假設情況,第二種假設情況是參賭博者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奪回自己輸掉的錢財;而這裏的情況是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博資,或經預謀搶劫賭博場,這種行爲看似與賭博行爲有關,但是其並不是賭博行爲,而是搶劫行爲,故應該定搶劫罪。

一般情況下如果以盈利爲目的參與賭博或者是組織賭博行爲的,那麼是會依照涉案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後果的惡劣程度來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主要的負責人進行處罰的。情況嚴重的最高將有可能會被處以十年的有期徒刑,還會沒收全部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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