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的犯罪構成

一、危險駕駛罪的的犯罪構成

危險駕駛罪的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此罪侵犯的客體爲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爲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2、客觀要件:此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

(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2)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已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爲本罪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爲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

二、危險駕駛罪要判多久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可能被判處拘役,並處罰金。其中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服刑時間需要根據犯罪情節,結合案情來確定。除此以外,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了,如果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無論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最低也要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每一百毫升血液中檢測出超過80毫克酒精的,就屬於醉酒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在五年內不能重新取得駕駛證。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意思就是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

現行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最高刑僅爲拘役,不符合一般累犯要求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規定,因此危險駕駛再犯行爲不適用累犯的規定。事實上,危險駕駛行爲人在受到處罰後又實施相同行爲,其主觀惡性比初次犯罪更爲惡劣,人身危險性更大,其所受的處罰也理應更爲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