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銷售假藥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涉嫌銷售假藥判刑規定是什麼?

涉嫌銷售假藥判刑規定是什麼?

涉嫌銷售假藥判刑規定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來進行判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主觀故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本罪。

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爲:“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對於假藥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鑑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後,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仁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認定爲“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藥品在我們國家必須要嚴格的進行管理,如果存在生產銷售假藥的這種行爲,不僅僅是損害到我們國家的藥品管理秩序,而且對於身體健康都會造成非常大的危險。如果導致人員死亡的,肯定需要進行嚴厲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