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累犯有判緩刑的?

爲什麼累犯有判緩刑的?

一、爲什麼累犯有判緩刑的?

這個是不成立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即採取必須從重處罰的原則。確定其刑事責任,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對於累犯必須從重處罰。即無論成立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都必須對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相對較重的刑罰,即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二)從重處罰,是相對於不構成累犯,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言。也即對於累犯的從重處罰,參照的標準,就是在不構成累犯時,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也有學者認爲是“應以不構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爲從重處罰的參照標準。

具體而言,就是當累犯所實施的犯罪行爲與某一不構成累犯者實施的犯罪行爲在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條件下,應比照對不構成累犯者應判處的刑罰再予以從重處罰。”這種看法值得研究。因爲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體情況不同,這種與其他犯罪人進行的橫向比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三)從重處罰,必須根據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爲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確定其刑罰,不是一律判處法定最高刑。

由此可見,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

二、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這就是說,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法院認爲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對於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老年人,刑法明確規定必須適用緩刑,這體現了以人爲本和人道主義精神。

我國法律的制定是爲了更好的制定社會的秩序,規範社會的執行制度,讓人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必須執法比嚴。我國法律明確指出,累犯是不可以判處緩刑,而且必須要從重處理,達到法律整治犯罪行爲的作用,讓犯罪者認識到法律的威嚴,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