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可以減好多年 哪些罪犯可以減刑

減刑可以減好多年 哪些罪犯可以減刑

不管是假釋還是減刑,這些都是有利於犯罪分子的制度,同時也是比較人性化的制度。當然不管是假釋還是減刑,要求滿足了規定條件的才行。而其中減刑可以實際的減少坐牢的時間,那麼一般來說減刑可以減好多年呢?請在下文中瞭解這方面的內容。

一、減刑可以減好多年

(一)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試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予以減刑,同時縮減其考驗期限。但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減刑後的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兩個月,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能少於一年;

(二)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2、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3、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兩年有期徒刑;

4、如果悔改表現突出並有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三年有期徒刑。

(三)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一般可減爲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減爲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爲十五的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哪些罪犯可以減刑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前提條件:只能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減刑。

(1)對於死緩依法減爲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雖然實質上減輕了刑罰,但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刑法第50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2)附加刑的減輕也不是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例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這種附加刑的減輕,與刑法第78條規定的減刑在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後果等方面都存在區別。

(3)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確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78條的規定,對原判刑罰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短其緩刑考驗期限。

按照法律中的規定,要想對罪犯進行減刑的,那麼首先要符合規定的條件才行。而在獲得了減刑機會之後,則原則上一次減刑是不能超過1年的。而具體減刑可以減好多年,則需要看實際的表現情況如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