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發現漏罪如何並罰?

實踐中發現漏罪如何並罰?

司法實務中,很有可能在罪犯服刑期間或者刑滿釋放之後發現其還有罪刑尚未作出處理,這就是漏罪。既然也屬於了犯罪,那自然是要追究責任的,按照規定發現漏罪需要進行並罰,那實踐中發現漏罪如何並罰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發現漏罪如何並罰

發現漏罪的並罰方法是“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數罪併罰的方法,俗稱爲先並後減。根據先並後減的方法,在發現漏罪的情況下實行並罰計算刑期的時候,應當將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之內。

實踐中發現漏罪如何並罰? 第2張

也就是說,前一判決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從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而決定執行的刑期中扣除。例如,某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刑罰執行5年以後,發現他在判決宣告以前,還犯有強姦罪沒有處理。這時應當對新發現的強姦罪作出判決,如果判處有期徒刑8年,則應在10年以上18年以下決定執行的刑期。假設決定執行的刑期爲15年,應將已經執行的5年計算在15年之內。也就是說,某甲只須再執行10年刑期就期滿。

二、漏罪並罰要注意什麼

在發現漏罪進行並罰的時候,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的,應當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的,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內。

(二)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並罰。我國刑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實踐中發現漏罪如何並罰? 第3張

雖然都是要進行並罰,但實際的操作其實不一樣的,其中要是發現漏罪的話,那一般是先並後減,但如果是又犯新罪的話,則往往是先減後並。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搞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