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他人吸毒判處幾年?

強迫他人吸毒判處幾年?

一、強迫他人吸毒判處幾年

我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從重處罰:

(1)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國家工作人員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 毒品罪被判過刑,又強迫他人吸毒

二、強迫他人吸毒罪該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爲必要要件,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都構成犯罪,應綜合全案的各種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可給予行政治安處罰。

(二)本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界限

強迫他人吸毒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在主體、客體、主觀方面本同,所明顯的區別在於客觀表現上的不同,前者爲採取暴力、脅迫等強制性的手段,後者則是用引誘、教唆、欺騙等手段。此外,從犯罪對象上看,前者在暴力、脅迫下違心地吸毒,後者在引誘、教唆、欺騙下,由不願到情願吸毒。二者在法定刑上是不同的,要嚴格加以區分,不能造成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的問題。

如果行爲人對同一個同時實施了強迫、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造成他人吸毒的後果,我們認爲,應擇一重罪處罰,定強迫他人吸毒罪,如果行爲人對不同的人分別採取上述手段,促使他人吸毒,則分別構成兩個罪名,應予以數罪併罰。

三、強迫他人吸毒罪有什麼特徵

強迫他人吸毒罪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體健康,屬於複雜客體。強迫他人吸毒,往往使人染上毒癮,成爲吸毒者,而吸毒成癮嚴重損害身心健康,使吸毒者身體虛弱、智能減退、人格扭曲,而且吸毒還是艾滋病傳播的途徑之一。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違揹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吸食、注射毒品。

(三)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爲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強迫他人吸毒。強迫他人吸毒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爲了牟利而強迫他人吸毒,有的出於報復,不論行爲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就可構成犯罪。

從強迫他人吸毒罪的構成來看,只有自然人才能構成此罪,而此時要求的犯罪主體就是一般主體,至少要年滿16週歲。另外此罪也屬於故意犯罪,要是過失讓他人吸毒的話,這樣的情況下也是不能認定構成此罪的。當然在判斷此罪的時候,不論行爲人的動機如何,只要故意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爲,就可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