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形式種類有哪些?

法定刑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法定刑形式種類有哪些?

(一)絕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規定對某種罪,或者對具備某種情節的犯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對於刑罰種類及刑期,審判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我國現行《刑法》沒有任何一個分則條文只規定一種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只是在個別條文針對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了絕對確定的單一的死刑。例如,《刑法》第239條規定,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絕對不確定法定刑

即在條文上只規定對某種犯罪應予懲處,卻不規定具體刑種和刑度。這種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與刑罰的聯繫,沒有刑種和刑度,無法對量刑起規範作用,不利於法制的統一。因此,在我國刑法上,不採用這種法定刑。

(三)相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分則條文針對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質和不同的社會危害性,分別規定一個或數個主刑,一個或數個刑罰幅度。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節,在法定幅度內決定判處適當的刑罰。這是當代各國刑法普遍採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優點,就是刑法對審判機關的具體適用刑罰既有約束,又爲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餘地,便於其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判處輕重適當的刑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二、法定刑的表現形式

《刑法》上相對確定法定刑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分則條文只規定一種刑罰,並且只規定其最高期限,其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有關規定確定。例如,刑法第448條規定的虐待俘虜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第45條規定,應爲6個月。

2、分則條文規定兩種以上主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規定最高期限,其最低期限,以及其他主刑的最高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有關條文確定。例如,刑法第277條規定,對妨害公務罪,處3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分則條文規定兩種以上主刑,兩個以上刑罰幅度,或同時規定有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規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刑法總結的規定確定。例如,《刑法》第239條規定,對綁架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分則條文規定兩種以上主刑,兩個以上刑罰幅度,或同時規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幅度對有期徒刑規定有最高和最低的期限。例如,《刑法》第371條規定,對聚衆衝擊軍事禁區罪的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規定援引法規刑。即分則條文規定,對某罪援引其他條文或同條的另一款的法定刑處罰。例如,《刑法》第144條規定,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即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採用這種形式的法定刑,是爲了簡化分則條文,但是,被援引的條文所規定的犯罪,必須是與本罪的性質近似的罪。

法定刑表現在國家對於犯罪行爲以及犯罪人的譴責和否定評價。國家透過法律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作出評價,並在這一評價的基礎上規定與犯罪相適應的刑罰,這是立法上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