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批捕申訴規定是怎樣的

不服不批捕申訴規定是怎樣的
不服不批捕申訴規定是怎樣的

一、不服不批捕申訴規定是怎樣的?

不服不批捕沒有申訴制度,不服不批捕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覈。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二、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未批捕在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四、嫌疑人被批捕後委託辯護律師的費用是多少?

嫌疑人被批捕後委託辯護律師的費用不是法定的,辯護律師主要根據以下因素收費: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刑事申訴制度是不能隨便啓動的,申訴是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在法院還沒有定罪量刑之前沒有申訴制度。而且,我國法律制度只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批捕決定提出異議,並沒有規定受害人不服不批捕決定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