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免於刑事處罰可以嗎?

批捕後免於刑事處罰可以嗎?

一、批捕後免於刑事處罰可以嗎?

可以,逮捕後不一定會判刑。一般只有在滿足了逮捕條件之後纔會採取這個措施,但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後,才能確定被採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屬於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重的一種,而一般只有對符合規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採取這種措施。

一般對於犯罪嫌疑人會進行相應的批捕,然後在蒐集了充分的證據以後纔會開庭審理,但是對於被批捕的嫌疑人不必一定會被判刑的,只是因爲在案件中有一定的嫌疑,沒有確定是否有罪,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是不會被判刑的。

1、檢察機關認爲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退回公安機關。

2、檢察機關認爲構成犯罪的,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後,公安機關如認爲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繼續偵查。如認爲不構成犯罪的,需要作撤案處理。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多長時間會判刑是沒有規定的,如果提起公訴的,法院要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爲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爲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爲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爲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爲,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爲法律條件。逮捕作爲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批捕之後還有一個起訴的過程,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請求,一般只是由於若不將該犯罪嫌疑人逮捕,那麼可能會給社會造成更大的侵害,但是逮捕之後,並不意味着司法已經已經掌握了可以判刑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