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爲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爲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爲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爲。
2、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爲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爲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3、讓他人爲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爲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爲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繫、牽線搭橋的行爲。
對於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情況,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三種情節的判決處理意見,不同的涉案金額大小所認定的量刑標準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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