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款私存能認定挪用嗎
不能較爲籠統的認定爲挪用,要區分個案情況,公款私存是指單位或個人將公款以個人名義轉爲儲蓄存款的行爲。
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公款私存的現象,行爲人往往因其逃避監管而爲的行爲,極易導致貪污、挪用等犯罪行爲的發生,但並不是所有的公款私存都被認定爲挪用,暫時的存入或者又及時歸還或及時存入公賬的,且沒有佔爲己有的,就不是挪用行爲。
二、公款私存如何認定
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主要有兩種:
1、單位是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
如單位的領導爲了單位的利益,授意經辦人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單位收入在單位法定會計賬簿、會計科目上不顯示。
這種情況下,爲了單位利益,單位決定公款私存的,僅構成公款私存的違紀。
但是,若單位的領導爲了個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過程中實施貪污、挪用、私分國有資產等行爲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處理。
2、個人是公款私存的決定主體。
(1)一種情形是經手公款事務的人員(如財務人員)爲了獲取銀行利息收入,違反有關財經制度,擅自存入個人帳戶;
另外一種情形是,爲個人私利而將公款存入銀行的,或者爲幫他人完成攬儲任務,或者收受金融機構好處而公款私存的。
(2)對於前者,評價爲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爭議。
對於後者,有觀點認爲,公款並沒有給他人使用,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行爲人符合受賄罪構成條件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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