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的定義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的定義是什麼?

執行異議的定義是什麼?

執行異議的定義是: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見。執行程序開始後,如果案外人(執行程序以外的人)認爲所執行的標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或認爲執行可能影響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目的在於保護案件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糾正已經生效執行文書的錯誤。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並說明理由,提供證據。執行人員收到執行異議之後,應當立即審查處理,認爲異議確有道理的,應當報請法院院長批准裁定中止執行。如果原執行文書確有錯誤,應撤銷原裁判,按法定程序給予糾正。執行異議沒有理由的,應當駁回案外人的異議,恢復執行程序。

二、司法解釋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員應當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長批准中止執行。如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除案外人可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外,執行員在執行本院或上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或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法院批准。

公民有依法訴訟的權利,在訴訟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如果發現司法審理程序中,對相關司法判決的執行有異議的可以向到司法機關提出異議,在司法實踐中,還可以利用辯護人對相關司法程序進行辯護,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般情況下應當進行書面的申請,確認有錯誤的經司法機關審查後需要進行及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