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複議規定是什麼?

一、執行異議複議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複議規定是什麼?

執行異議複議規定是: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等。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二、執行異議和複議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主要區別有兩個:

1、適用的情形不同,執行復議是在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爲異議的裁定不服時向上級法院提出,而執行異議則是在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認爲法院不應該執行該執行標的時向法院提出。

2、不服的救濟途徑不同,執行復議的結果是終局的,而對執行異議的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前執行異議之訴。

三、複議的特徵是什麼?

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複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爲處理對象;

2、行政複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爲爲審查對象;

3、行政複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爲審查標準;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理爲主要方式;

5、行政複議以行政相對人爲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爲被申請人;

6、行政複議以行政機關爲處理機關。

執行異議和複議都是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對於案件的執行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可以採取的維護自身權益的方法。可以提起復議和異議的條件在法律中都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對於不滿足執行異議和複議條件的案件,相關機構或者法院有權不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