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複議規定

執行異議和複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執行理論中屬於執行救濟的範疇。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看,法治水平越高,執行救濟制度越完備。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注重執行救濟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即有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但存在異議範圍過窄、異議審查程序不明確、複議程序缺失等不足。2000年以後,在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執行體制改革的契機,在執行權劃分爲執行實施權和執行審查權的基礎上,推動執行異議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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