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罪犯可能會被沒收財產,沒收財產刑如何執行?

哪些罪犯可能會被沒收財產,沒收財產刑如何執行?

沒收財產屬於刑事處罰中的附加刑,同時也屬於財產刑的一種。往往是對經濟類的犯罪會同時處於沒收財產。那麼大家知道沒收財產刑如何執行嗎?而一般哪些罪犯纔會被處以沒收財產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一、哪些罪犯可能會被沒收財產?

沒收財產作爲一種財產刑,在我國主要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情節嚴重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沒收罪犯的一部或全部財產,不僅是對他們的懲罰和教育,同時還可以防止他們利用財產繼續進行犯罪活動。根據規定,沒收財產刑的適用對象包括:

1、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適用沒收財產刑的首要對象。

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有法定刑的條文爲工衛條,根據刑法第113條的規定,這些條文所處犯罪均可並處沒收財產。之所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均可並處沒收財產刑,主要是因爲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最嚴重的一類犯罪,僅處主刑,不足以體現對它與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異。而附加沒收財產刑,則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對它比處普通犯罪更爲嚴厲的懲罰,同時也剝奪了其犯罪的物質條件。

2、經濟犯罪及貪利性的犯罪是沒收財產刑的重要對象。

刑法分則規定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的這類犯罪如:情節嚴重的走私、僞造票證、僞造假幣或運輸假幣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搶劫、貪污等侵犯財產罪;引誘、容留婦女賣淫,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等。對這些犯罪分子適用沒收財產,既是對貪財圖利的犯罪給以應有的懲罰,也是對他們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條件予以必要的剝奪。

二、沒收財產如何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關於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於沒收財產的範圍內,並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

透過上文的解答我們清楚的知道沒收財產刑一般是如何執行的,此時需要注意沒收的僅僅是犯罪分子的個人財產,而不能沒收其家人的財產。對於犯罪分子撫養的人,還需要留給必要的生活費等等。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