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該如何認定入戶盜竊

入戶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該如何認定入戶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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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對於行爲人實施犯罪行爲但最後沒有得手的,我們都稱之爲未遂。犯罪未遂,有的時候要進行處罰,但有的時候卻不進行處罰。那入戶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爲您解答。

一、入戶盜竊怎樣認定

入戶盜竊屬於盜竊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入戶盜竊型盜竊罪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應當與普通型盜竊罪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一致,都應以行爲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爲犯罪既遂的標準。就入戶盜竊來說,入戶並不是盜竊罪實行行爲的組成部分,而是限制處罰範圍的要素,入戶的實現只能認定行爲構成了犯罪,並不等於盜竊既遂,只有在行爲人入戶後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爲犯罪既遂;如果行爲人並未實際取得財物,則應認定爲犯罪未遂。

二、入戶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相區別的基本標誌是犯罪是否得逞。行爲人犯罪未得逞,則成立犯罪未遂;行爲人犯罪已得逞,則成立犯罪既遂。一般來說,犯罪未得逞是指沒有發生行爲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爲性質所決定的侵害結果。具體到入戶盜竊來說,行爲人的主觀意圖是取得他人的財物,犯罪是否得逞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他人財物爲標準,僅僅入了戶並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時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屬於犯罪未遂形態。

作爲盜竊罪的一種特殊類型,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公民的財產,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並對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嚴重威脅,應當予以嚴厲打擊。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寫入盜竊罪罪狀的立法原意,也是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體現。以行爲人是否實際盜竊得到財物爲犯罪既遂標準符合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違背刑事立法的原意。從嚴的一方面來說,行爲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進入戶內,不論其犯罪是否得逞,都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寬的一方面來說,行爲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進入戶內,在未實際取得財物的情況下,則應認定爲犯罪未遂,從而限制了刑罰處罰範圍的擴大。

綜上所述,在入戶盜竊的犯罪既遂問題上,應當以行爲人入戶後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爲判斷犯罪既遂的標準。此外,盜竊罪的其他罪狀,如多次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也應當以行爲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爲判斷犯罪既遂的標準。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如果行爲人屬於入戶盜竊的話,那麼此時不管是否得手,都已經構成了盜竊罪,就要以盜竊罪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但此時畢竟是沒有得手,因此,通常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入戶盜竊沒得手還處罰嗎”的解答,但願能夠幫助你解開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