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入戶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入戶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入戶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入戶盜竊一般指盜竊者潛入住戶居住的地方實施盜竊行爲,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地區這樣的行爲都是被規定爲犯罪的。現實中,對入室盜竊的認定是很複雜,同時也是很重要的。那麼大家知道入戶盜竊該怎麼認定嗎?本站小編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入戶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

對於“入戶盜竊”的定義,筆者認爲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入戶搶劫”的解釋。“入戶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爲。認定“入戶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入戶盜竊”的“戶”的範圍。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入戶盜竊”的“戶”解釋爲: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爲“戶”。這裏的“戶”在特徵上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

2、行爲人“入戶”的目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入戶搶劫”的規定,認定“入戶盜竊”時,也應當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爲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如果行爲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爲的,也不應當認定爲“入戶盜竊”。

二、入戶盜竊未遂如何界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戶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戶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是否就屬於未遂呢?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

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爲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說明“入戶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爲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戶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爲人入戶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脫離了戶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爲盜竊既遂,以“入戶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爲人入戶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戶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爲盜竊未遂。

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帶來的關於入戶盜竊的認定是怎樣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住戶盜竊的性質已經是比較嚴重了,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入戶盜竊而傷人,甚至殺人的,這樣懲罰就更加嚴重了。如果有遇到此類糾紛的,可以到本站網站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我們將用最專業的法律知識爲您解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