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入戶盜竊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刑法修正案八中將入戶盜竊直接規定爲盜竊罪,因此說到入戶盜竊罪的認定,其實也就是關於入戶盜竊行爲的認定,畢竟《刑法》中並沒有入戶盜竊罪。那究竟應該如何對入戶盜竊罪進行相應的認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入戶盜竊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戶盜竊”,是指爲實施盜竊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爲。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爲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爲功能特徵,後者爲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爲“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爲“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爲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爲“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爲“戶”。

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爲目的。盜竊行爲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爲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爲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戶盜竊”。

實施入戶盜竊很多時候也都是小偷小摸行爲,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入戶盜竊變成了一個判定罪與非罪的定罪情節,而不再是量刑情節。這種情況下,行爲人受到刑事處罰的標準降低。而且實施了入戶盜竊後,申請取保候審、爭取宣告緩刑時,也會因爲人身危險性太大而受到影響。因爲入戶盜竊被追究刑事責任時,我們建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儘快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律師在刑事辯護事項上發揮的作用是犯罪嫌疑人自己無法實現的。

二、入戶盜竊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爲: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爲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盜竊中的入戶盜竊行爲,法律中直接規定爲犯罪,也就是說此時不用考慮到具體的盜竊數額,只要實施了入戶盜竊的行爲,那就可以直接認定構成盜竊罪。至於對入戶盜竊罪的認定,具體需要考慮到戶的範圍和入戶目的的非法性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