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包括什麼?

一、《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包括什麼?

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包括什麼?

告訴才處理的罪名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和侮辱誹謗罪,可是法官根本就不會因爲這些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在審理的時候就以這種隨意的態度去應付了,而且,在虐待案當中如果已經導致受害者死亡了的話,案件也會變成公訴案件的。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自訴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哪幾種?

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自訴案件有4種處理方式:

1、調解。

2、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訴。

4、判決。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審理的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這是因爲這類案件原屬公訴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控告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已決定對被告人不予起訴或者仍維持對被告人不予起訴的決定,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能夠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得已直接向法院起訴,因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

三、自訴案件的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爲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雖然是自訴案件,但是又不完全等同於自訴案件,我國的自訴案件中不僅僅是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是包括公訴轉自訴的案件等其他案件的,但是無論如何,只要是屬於刑事自訴的範圍的,都是要及時的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