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措施會戴刑具嗎
對其他快遞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時,公安機關會不會戴開具,要依據具個情況而定,有可能脫逃、行兇、自殺等情形的,可以使用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八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爲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二、強制措施的特點
1、有權適用強制措施的主體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採取強制措施,否則即構成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2、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3、強制措施的內容是限制或者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對物的強制處分。
4、強制措施的性質是預防性措施,而不是懲戒性措施。
即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進行毀滅、僞造證據、繼續犯罪等妨害刑事訴訟的行爲。
所以強制措施同刑罰和行政處罰存在本質區別。
5、強制措施是一種法定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各種強制措施的適用機關、適用條件和程序都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其目的是爲了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現因爲濫用強制措施而產生的侵犯人權的負面效應。
6、強制措施是一種臨時性措施,隨着刑事訴訟的進程,強制措施應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而予以變更或者解除。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時,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爲的,可以使用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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