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量刑起點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罪量刑起點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非法拘禁罪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之一,對於它的定罪量刑法律也是做了明確的規定,那麼你知道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點是怎樣的嗎?本站小編在下文做了詳細介紹,供你閱讀。

一、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點是怎樣的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爲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二、構成非法拘禁罪怎樣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三、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兩者都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 罪行爲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爲表現和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爲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四、非法拘禁罪應注意的問題什麼有哪些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後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於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爲非法拘禁的行爲。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爲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爲同其他犯罪行爲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4、以索債爲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爲,應視爲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如果構成非法拘禁罪,但是沒有造成傷害後果的,量刑起點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之內,如果造成傷害的,刑罰就會更重。以上就是小編關於非法拘禁罪量刑起點的相關介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知識,可以登陸本站網站瀏覽相關欄目,也可以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