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有哪些限制條件,減刑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減刑有哪些限制條件,減刑的限制條件是什麼

如果減刑不受限制,只對罪犯執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會降低刑法的威懾力,削弱一般預防的效果;而且也會因刑法執行時間過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觀不良企圖,而最終難以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那麼,減刑有哪些限制條件?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減刑有哪些限制條件

減刑雖有總量限制,但每次減刑還應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幅度內,避免一次減刑幅度過大。減刑的幅度應當根據不同的刑種和刑期加以確定。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8條的規定,減刑的限度爲: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發佈《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這三類罪犯判死緩入獄後,減刑後的最低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二、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於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後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對於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爲宜。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於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於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說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減刑是激勵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繼續努力改造的重要措施,但是減刑沒有限度的,也起不到震懾犯罪的作用。關於減刑有哪些限制條件,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到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