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犯限制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死緩犯限制減刑的條件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即使是被判處了死緩的犯罪分子,但是隻要其在監獄中認真改造,也是可以申請減刑的,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在一些情況下死緩犯也是不可以減刑的。那麼,死緩犯限制減刑的條件有哪些,請看本站小編下文介紹。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按照《刑法》關於“限制減刑”的規定,包含了三種實體情形:

一、是累犯限制減刑

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由於累犯體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要依法從嚴懲處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構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節較輕,也要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尤其是對於前罪爲暴力犯罪或者被判處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可見,死緩犯作爲判處重刑之罪犯,一旦構成累犯,必當從重懲處。

二、七類嚴重犯罪判處死緩的限制減刑。

《刑法》規定,凡判處死緩的罪犯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這是因爲,實施七種犯罪之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因具有法定從寬情節不宜立即執行,但作爲限制減刑的條件是完全符合刑罰精神的。

三、犯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

“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是新創的一個刑法術語,原刑法沒有規定,僅第八十一條二款使用了“暴力性犯罪”的概念,即“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而“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爭議,理論上一般認爲,犯罪學意義上的有組織犯罪從嚴密程度可分爲六種:簡單共同犯罪、結夥犯罪、團伙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我們在貫徹刑法修正案(八)時,對這一有爭議的“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作狹義界定爲宜,典型的包括三種類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邪教組織犯罪。

因此,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申請減刑的,有一些特殊的犯罪是被限制減刑的,當然,累犯也是限制減刑的對象之一。要是你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識,建議你登陸本站網站去瀏覽相關欄目,還可以諮詢在線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