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減刑的間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的時間距離。對於同一受刑人前後兩次減刑之間應有一定的間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減刑後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根據《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的規定,對於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執行1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1年以上爲宜。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後,再減刑時,其間隔一般不得少於2年。

被判處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適當縮短間隔時間。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由於本身刑期較短,一般來說不存在二次減刑的問題,因而也就無所謂減刑的間隔。

限制減刑的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相繼公佈,並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