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涉及主要罪名有哪些?
非法集資的主要罪名有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企業債券罪。爲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與集資詐騙都有非法吸收公衆資金的行爲,從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的行爲人主觀上則具有非法佔有所募集的資金的目的。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透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援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爲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爲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資訊;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爲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在我國非法集資罪被刑拘,但是沒有被批捕,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而非法集資的不僅僅危害個人與企業,同時對於社會的發展也影響極大,因此在遇到此類問題的時候,拿起法律的武器爲自己維權是非常重要的,同時瞭解相關法律知識也是必須的。
綜上所述,不可否定的是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行爲,其不受法律的保障。近年來,我國非法集資現象越來越多,其嚴重危害了人們的利益,損害,
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在面對非法集資事件的時候,拿起法律的武器爲自己維權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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