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有精神損害賠償嗎
國家賠償有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七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爲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
(二)、
(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
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第三十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三條第
(一)、
(二)項、第十五條第
(一)、
(二)、
(三)項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國家賠償能否進行協商
國家賠償可以進行協商。
關於國家賠償,我們是可以以調解解決國家賠償糾紛,建立國家賠償糾紛調解機制。
並且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國家賠償調解的基本原則,是建立國家賠償糾紛機制的價值基礎。
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當事人選擇調解解決糾紛自願。
當國家賠償程序啓動後,當事人是選擇調解程序還是選擇行政賠償訴訟程序或司法賠償聽證程序,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經徵詢當事人的意見,如果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法院審判人員不得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只要一方當事人不願繼續進行調解,法院審判人員必須終止調解,不得強迫當事人繼續調解。
二是當事人處分權利自願。
經過自願、平等協商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是當事人權利自由處分的結果,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審判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誘導當事人違背其真實意圖達成調解協議。
2、合法原則國家賠償調解作爲法院的一項司法活動,應當符合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同樣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調解程序合法,是指在國家賠償糾紛調解過程中,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調解自願選擇權和權利自由處分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誘導當事人進行調解或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圖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凡是有上述行爲的均屬程序違法。
二是和解協議、調解協議內容合法,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或在法院主持下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必須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益、第三人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
只有合法的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才能得到法院的認可,從而具有訴訟上的法律效力,產生法定確定力和執行力。
3、中立原則法院作爲以調解方式解決當事人糾紛的主導者,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堅守中立原則。
中立原則,是指法院在以調解方式解決國家賠償糾紛的過程中,應當同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距離,對糾紛保持超然和客觀的態度,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調解意願和對權利的自由處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爲確保法院審判工作人員(包括審判員和書記員)在調解過程中保持中立,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回避的規定,建立完善的國家賠償糾紛調解機制中的迴避制度。
在法院主持調解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審判工作人員的身份情況,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迴避情形的,當事人都有權提出迴避申請,要求其迴避。
法院應當按規定對當事人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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